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干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初级干官司患精神病为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受理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
办理流程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3、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注意: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