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辖区内常住户口。
5、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现役军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双方结婚证原件;
5.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签名和日期双方应当在现场填写);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①双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提供);
②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离婚意愿等相关情况;
③符合离婚申请条件,当场予以申请,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④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不予申请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冷静期
①冷静期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3.登记办理期
①办理期30天。冷静期30日届满后进入30日的办理期,在办理期30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双方携带相关证件资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离婚意愿,进行笔录;
③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④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办理期届满
双方在办理期届满仍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登记流程终止。当事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需重新提起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时限
①办理期30天。冷静期30日届满后进入30日的办理期,在办理期30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双方携带相关证件资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离婚意愿,进行笔录;
③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④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