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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013-08-09 14:33【我要纠错】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加贷款金额等于所购房产总价款;

  3、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需同时到场。

  ②所购房产在郑东新区的,需提供《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③借款人或配偶为非市中心公积金缴存户的,由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公积金贷款);未参加公积金制度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④购买二手房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及买卖契约和首付款收据。

  ⑤转按揭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房产证、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购房合同、原贷款近24期的还款记录及本金余额证明等材料,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暂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1)、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产为期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

  (2)、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拥有所有权且为买受人的房产,下同),再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含存量房、转按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40%;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3)、转按揭贷款额度按不超过原购房总价的70%及房产评估总价的60%,且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余额限定;

  (4)、借款人单方在郑州市级缴存公积金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缴存公积金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上街分中心、县(市)管理部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5)、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依上述条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家庭收入认定。

  2、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房时(含经济适用房)最长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房时贷款年限加房龄应不超过30年;

  (3)、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延长5年)。

  3、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执行最新利率,不再另行签订贷款合同或通知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四、贷款程序

  1、排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转按揭);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3、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据、委托扣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注:贷款办理需要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同时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出具公证委托书。

  五、还款方式

  六、提前还款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后,借款人无逾期时,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每月6-10日的工作日为受理提前还款业务时间(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须为1万元以上(同时申请缩期的,部分还款本金额需达到贷款余额的40%以上)。因数据传送要求,借款人当月的正常还款日不能办理该业务。

  备注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在中心同一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并办理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或正常还款1期后可办理公积金自动冲还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查阅对应业务须知)。

  3、申请地点:在郑州市区内购房的到①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花路办事大厅(百花路46号附8号)或郑东新区办事大厅(CBD内环九如东路与九如路中间)申请;在上街区及县(市)购房的到对应分中心和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

  4、受理时间:每月1-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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