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的相关规定
外地转诊的条件:
1、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的;
2、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
3、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由个人承担;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参保人自付。
外地就医条件:
1、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2、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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