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通告,可燃放区域及可燃时间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通〔2024〕6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二)1月29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2月2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禁放区域:新310国道(含)以南,宁洛高速(含)以东,南山大道(含)以北,二广高速(含)以西。
(二)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禁放区域:1.黄河北:河阳街道、吉利街道、康乐街道、西霞院街道;2.黄河南:滨河大道、鹤飞大道、焦柳大道以南,孟长路以东,邙岭以北,光武路以西。
(三)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二)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加特林、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安全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严格实行专车运输,中途不得销售、装卸;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八)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政府拟于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组织焰火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与主城区接壤的县区禁止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区要严格参照市政府通告制定禁放限放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八、各县区要严格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九、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十、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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