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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郑州购房
2013-07-11 03:58【我要纠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我中心于2006年开始受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郑州购房而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于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在此向广大职工做出说明如下:

    1、需要借款人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该明细单能够显示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住房公积金账号”,借款人的“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余额”、“月缴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应能够清晰地显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逐月的缴存情况,能够证明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超过6个月,并且必须缴至申请贷款之日的前一个月(如2007年4月申请贷款,则住房公积金必须缴至2007年3月)。
    3、住房公积金明细单上要求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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