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26〕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万邓路以南、老107国道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炎黄大道以北区域内(包含万邓路、老107国道和炎黄大道)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上区域之外的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6、严禁在零售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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