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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年12月4日

    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导游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经营“零负团费”的旅行社将被停业整顿3个月。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我国《旅行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10日前,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意见。   

  旅游合同要具备14个细节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和游客在出游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具备14个细节: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如果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强迫购物,最高可罚旅行社50万元   

  为防止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增加自费项目,《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不能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来招徕游客;旅游费用只能一次性收清。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出现“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合同之外安排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出现“零负团费”将停业整顿3个月   

  “零负团费”是指旅行社以超低价招徕旅游团队后,再将团队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转“卖”给地接旅行社。这种情况下,地接旅行社想要赚钱,只能逼迫游客购物或者增加自费项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经营“零负团费”的旅行社,将“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相关标签:旅行社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零负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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