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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6-03-22 15:16【我要纠错】

【导语】: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有什么内容?郑州本地宝为您带来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信息。

郑州市卫生局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卫基妇〔2006〕30号),自2006年11月9日实施以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签发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办理程序。随着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办证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作为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郑卫基妇〔2004〕36号,2004年12月9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与《办法》共同实施。

  二、《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

  卫生部规定:自2000年起,在《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了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起编号加“A”,2001年加“B”,依次类推。各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量,按需领购。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限:

  (一)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只为2005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郑州市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婴儿,由郑州市各县(市、区)卫生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记录书。无出生医学记录书的,携带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有主管医生、接生护士亲笔签名和接生单位病例管理专用章)及原接生单位出具的发证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县(市、区)卫生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将加盖各县(市、区)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第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特殊情况下出生的婴儿(郑州市车、船、飞机和其他急产出生的),1996年1月1日以后,在郑州市所属县(市、区)内特殊情况出生婴儿,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非户籍常住地生育的,除《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婴儿出生地村委会(居委会)的旁证证明。

  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审查特殊情况出生婴儿情况真实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无证家庭接生,对从事无证家庭接生的人员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杜绝家庭接生。

  四、非婚生育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血亲情况的法律证件,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公民有义务提供婴儿父母的真实信息,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积极维护婴儿的基本权利,对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一定要严格、谨慎,从严把握。

  (一)当事人能够提供父亲(非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生育的,提供父母)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单亲家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非婚生育婴儿,当事人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经婴儿母亲签字同意,并填写《声明》(附件2)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2、在非助产技术服务单位,非婚生育婴儿,当事人仅能提供父母一方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经当事人同意,并填写《声明》(附件2)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3、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父母一方信息,空格空项处填写“●”。

  五、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时,结婚证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将姓名与身份证号统一后,按照《办法》要求给予办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如非签发单位填写错误,所填信息一律不得更改。符合《办法》第四项规定条件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所载信息必须与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信息一致。婴儿姓名确需更改的,可到公安部门入户后更改姓名或增加曾用名作为变通。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程序:原签发单位出具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登报公示;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婴儿是否已登记入户证明(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以上材料均齐全,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九、《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婴儿父(母)亲自领取,特殊情况可由婴儿的直系亲属代办,代办时需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名用字问题:婴儿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单亲婴儿姓名的姓氏只能随《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的母方(或父方)的姓氏。

  十一、2007年6月1日起,郑州市所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对本单位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未实行微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经签发后,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公安部门为新生儿进行入户登记。

  十三、本规定由郑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印发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补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卫基妇【2006】30号)文废止。

  附件:1.医院证明

  2.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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