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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撤离现场理赔 私了须符合四个条件
2013-07-11 03:58【我要纠错】

  市政府出台的《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昨通过专家论证。4月1日起,市区道路上发生车损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将即行撤离现场,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该项措施是我市创新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

  据统计,20 07年,全年市区发生各类交通事故2万余起。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常规,需要报警、交警勘查现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这么几个步骤,但事故若在高峰时间发生在主干道上,那么将很快造成该路段车流不畅,甚至造成周边区域的交通拥堵。

  为此,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市公安局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有80%都是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若此类轻微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堵塞能得到有效控制,则市区行车环境将大为改观。

  轻微事故快速处理的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其次,当事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并签名确认;第四,办理理赔,当事人双方在离开现场后,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内共同到达。

  《办法》规定了快速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即:当事人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追尾、溜车、倒车、逆行、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等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除上述之外,当事人承担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一种模糊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确定赔偿份额。

  不按规定撤离现场将被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可以根据规定依法强制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 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理赔中心的过程中,为规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市区将设七个快速理赔中心

  市区将设七个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保险公司选派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向理赔中心派驻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这七个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待《办法》实施时再另行发布。

  “私了”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办法》适用区域为郑州市市区,不包括县(市)、上街区。适用的交通事故类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的事故不涉及第三方;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九种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有些交通事故,虽然情节简单、损失轻微,但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具体为: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有人员伤亡;机动车发生三方及三方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不能自行移动;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一方逃逸。

  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同时,《办法》要求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处理办法有五大优点

  在昨日市政府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来自中国公安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财经学院等院校的专家,对《办法》进行了研讨、论证,一致认为,《办法》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具有五大优点,即:有效缓解城市拥堵矛盾,极大方便了事故当事人,提高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提升事故处理工作效能。

  同时,专家建议相关部门,一定要广泛宣传该项举措给广大市民群众带来的好处,在适当的时候发布实施;虽然规定一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调解(即“私了”),但在具体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要融入司法调解,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权威;《办法》要进一步细化、规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将这项工作做成真正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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